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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數學研究所圖書館借書規則

一. 本所(含退休)人員按照規章借閱圖書,並享有優先借閱權。

二. 讀者需憑本院閱覽證並按照以下規章借閱圖書。

三. 請持下列文件填表申請閱覽證,經查驗核淮後發給,約需時一週。

  1. 校外老師及研究生需經所屬系所主管(或本所研究人員)簽章,並攜帶身份證,學生證及相片辦理。
  2. 社會人士需憑機關主管簽章,經圖書館委員同意(或本所研究人員簽章),再攜帶身份證及相片辦理。
  3. 已持有本院閱覽證之院外人士,除相片外,申請手續亦同。

四. 閱覽證自發證日起至下個六月三十日有效;屆時需重新申請。

五. 除本所人員外,借書總數同時不得超過五冊;借書期限為一個月。若無人預約,得續借一次;到期日前一週方可辦理續借,借期自續借日起算。書還之後需侯兩週方可再借。

六. 參考書籍及期刊均不外借,一般圖書於展示期內不得外借。展示之圖書,非本所人員不得預約。本所人員所借之書,非本所人員不得預約。

七. 本所人員借期滿六週,同仁即可預約;經同仁預約,圖書館催還後,借書者應於三週內歸還,逾期未歸還者,罰則比照第十款。

八. 本所人員所借之書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由同仁自行核對清查完畢後,通知圖書館,再由管理人員辦理續借。

九. 外借圖書逾期未歸還者,不得再借他書;經催索仍未歸還者,得停止其借閱權限半年。

十. 圖書遺失照市價兩倍賠償。

十一. 外借圖書需遵守著作權法之規定。圖書如有圈點,評註,折角,污染,及其他毀損事情,視毀損程度賠償,賠償額由本所決定。

十二. 外借圖書遇裝訂,編目,本所員需要及其必要處理,經通知後,需於一週內歸還,逾一週未還,則比照第十款罰則。

十三. 圖書外借時需經管理人員處理後,始得移出館外;歸還時,亦需經管理人員註銷,以清權責。

十四. 本規則經本所所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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